学校教学仪器、设备、电教资料的领用、借用、赔偿和报损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。
教学仪器设备只能为教学服务,一般不能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。特殊情况需借用时,应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,经学校领导批准,并办理借用手续。
任课教师在教学中需要领用有关教学仪器时,应填写领用通知单,在使用过程中应爱护仪器设备,不得损坏。使用后应按时归还,并经管理人员验收。
教师在教学过程中,如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被损坏,应查明原因,进行登记并赔偿。学生有实验过程中,不听从教师的指导,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,应予以赔偿。
因使用期长或损坏的教学仪器、电教设备,应及时办理报损手续。报损应由实验或电教管理人员填写报损单,单件价格在500元以内由学校领导批准,500元以上应经县(市、区)教育技术装备部门鉴定,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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